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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9098 发表于 2008-11-16 10:29

开始出题,法律常识题,有兴趣的进,

1、小明要过生日,他妈妈记得他的生日是5月28日,医院的接生薄上记载的是5月29日,医院开出的出生证明上是5月30日,户口本上记载的是5月31日,那么小明的法定出生日期是那一日???(一题回答正确后再出下一题,不过我可没权利给你们加分啊,只能口头夸奖下)

枫丹白露 发表于 2008-11-16 10:31

5月31日

村支书 发表于 2008-11-16 10:31

这得按户口本上的来,没说的

从情理上说,得听他妈的
从科学上讲,得看医院的
但从法律上论,还是要看户口本的

[[i] 本帖最后由 村支书 于 2008-11-16 10:33 编辑 [/i]]

枫丹白露 发表于 2008-11-16 10:33

问一下楼主,法国总统和美国总统,他们的权利和职责有什么不同?哪一个权大?个人觉得是美国的权大。法国和美国的政体是什么?

枫丹白露 发表于 2008-11-16 10:33

借个地方问问题哈,这两天在关注的内容。最近一直在研究世界上的某些国家的法律,宪法,人权等等和政治相关的,希望交流一下

[[i] 本帖最后由 枫丹白露 于 2008-11-16 10:44 编辑 [/i]]

枫丹白露 发表于 2008-11-16 10:42

没人回答,我就睡觉去了。明天再来

村支书 发表于 2008-11-16 10:44

[quote]原帖由 [i]枫丹白露[/i] 于 2008-11-16 10:33 发表 [url=http://bbs.neixiang.org/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263373&ptid=40432][img]http://bbs.neixiang.org/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问一下楼主,法国总统和美国总统,他们的权利和职责有什么不同?哪一个权大?个人觉得是美国的权大。法国和美国的政体是什么? [/qu
[/quote]

法国的总统好象有核开器的密码,美国有没有就不知道了...

村支书 发表于 2008-11-16 10:47

第二章 共和国总统
  第五条 共和国总统监督遵守宪法。他通过自己的仲裁,保证公共权力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国家的持续性。
  共和国总统是国家独立、领土完整和遵守共同体协定与条约的保证人。
  第六条 共和国总统由直接的、普遍的选举产生,任期七年。
  本条的实施办法,由组织法规定。
  第七条 共和国总统以有效投票的绝对多数票当选。如果在第一轮投票中无人获得绝对多数票时,应在其后的第二个星期日举行第二轮投票。此时只可以有两名候选人参加,如果在第一轮投票中得票最多的候选人退出竞选,即以得票次多的两人为其候选人。
  选举投票由政府召集举行。
  现任总统任期届满前二十日至三十五日内应举行新总统的选举。
  共和国总统不论因任何原因缺位,或者由政府提出、经宪法委员会以其成员的绝对多数确认总统发生故障时,由参议院议长临时行使共和国总统的职权,但下列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职权除外。如果参议院议长也因故不能行使总统的职权时,由政府临时行使。
  总统缺位或者经宪法委员会宣告确认总统发生故障时,除宪法委员会确认有不可抗力的情况外,应在总统开始缺位之日起或者在确定性地宣告总统发生故障之日起二十日至三十五日内,为选举新总统举行投票。
  如果在提出总统候选人资格的登记截止日期前三十日内已经公布决定为候选人的人当中有一人在上述截止日期前七日内死亡或者发生故障时,宪法委员会可以决定延期举行选举。
  如果在第一轮投票前,候选人之一死亡或者发生故障时,宪法委员会宣告延期举行选举。
  如果在可能发生退出竞选之前,在第一轮投票中得票最多的两名候选人之一死亡或者发生故障时,宪法委员会宣告整个选举程序必须重新进行。如果为第二轮投票竞选的两个候选人之一死亡或者发生故障时亦同。
  在所有这些情况下,宪法委员会根据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或者根据第六条规定的组织法关于提出候选人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
  宪法委员会可以延长第三款和第五款规定的期限,但不能在宪法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日期起三十五日内以后举行投票。如果因适用本款规定,结果选举延期到现任总统任期届满以后的日期,总统仍然继续执行职务至宣告其后任人为止。
  在共和国总统缺位期间,或者从确定性的宣告共和国总统发生故障到选出其继任人的经过期间内,不适用本宪法第四十几条、第五十条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
  第八条 共和国总统任命总理。总统根据总理提出的政府辞呈,免除其职务。
  共和国总统根据总理的建议,任免政府的其他成员。
  第九条 共和国总统主持内阁会议。
  第十条 在最后通过的法律送达政府后十五日内,共和国总统应予以公布。
  在上述期限届满前,共和国总统可以要求议会就该法律或者该法律的某些条文重新审议。议会对于此项重新审议的要求不得拒绝。
  第十一条 共和国总统可以根据《政府公报》发表的、政府在议会会议期间所提出的建议或者议会两院提出的联合建议,将含有认可共同体协定的或者旨在授权批准一项不违反宪法但可能影响[现行]制度运行的条约的一切有关公共权力机构组织的法律草案,提交公民投票。
  如果公民投票决定通过该法律草案时,共和国总统应在前条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共和国总统可以在征询总理和议会两院议长意见后,宣布解散国民议会。
  大选应在国民议会解散后二十日至四十日内举行。
  国民议会在选出后的第二个星期四自行召集会议。如果此次集会是在规定举行常会的期间以外举行的,开会期间当然为十五日。
  在此次大选后一年内不得再次解散国民议会。
  第十三条 共和国总统签署经内阁会议审议的法令和命令。
  共和国总统任命国家的文职人员和军职人员。
  行政法院法官、荣誉勋位局总长、大使和特使、审计院审计官、省长、驻在海外领地的政府代表、将级军官、学区首长、中央行政机关长官,都在内阁会议上任命。
  由组织法规定在内阁会议上任命的其他职位,以及共和国总统可以授权以共和国总统名义行使其任命权的条件。
  第十四条 共和国总统派遣驻外国的大使和特使,并接受外国大使和特使。
  第十五条 共和国总统是军队的统帅。总统主持最高国防会议和国防委员会。
  第十六条 如果共和国的制度、国家独立、领土完整或者国际义务的履行受到严重的、直接的威胁时,以及宪法上规定的公共权力机构的正常活动受到阻碍时,共和国总统在正式咨询总理、议会两院议长和宪法委员会后,根据形势采取必要的措施。
  共和国总统应以咨文将此事告知全国。
  这些措施的宗旨必须是为了保证宪法上规定的公共权力机构在最短期间内获得完成其他使命的手段。关于此项措施,应征询宪法委员会的意见。
  议会自行召开会议。
  在[共和国总统]行使非常权力期间,不得解散国民议会。
  第十七条 共和国总统有赦免权。
  第十八条 共和国总统以咨文同议会两院联系,使咨文在两院宣读,但随后不进行任何辩论。
  如果在议会闭会期间,议会可以为此举行特别会议。
  第十九条 共和国总统的行为,除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和第六十一条所规定的行为外,应由总理副署,并且如果情况需要,应由负责的部长副署。

法国的

村支书 发表于 2008-11-16 10:49

第二条
  第一款 行政权力赋予美利坚合众国总统。总统任期四年,总统和具有同样任期的副总统,应照下列手续选举 :每州应依照该州州议会所规定之手续,指定选举人若干名,其人数应与该州在国会之参议员及众议员之总数相等 ; 但参讥员、众议员及任何在合众国政府担任有责任及有俸给之职务的人,均不得被指定为选举人。各选举人应於其本身所属的州内集会,每人投票选举二人,其中至少应有一人不属本州居民。选举人应开列全体被选人名单,注明每人所得票数 ; 他们还应签名作证明,并将封印後的名单送至合众国政府所在地交与参议院议长。参议院议长应於参众两院全体议员之前,开拆所有来件,然後计算票数。得票最多者,如其所得票数超过全体选举人的半数,即当选为总统 ; 如同时不止一人得票过半数,旦又得同等票数,则众议院应立即投票表决,选毕其中一人为总统 ; 如无人得票过半数,则众议院应自得票最多之前五名中用同样方法选举总统。但依此法选举总统时,应以州为单位,每州之代表共有一票 ; 如全国三分之二的州各有一名或多名众议员出席,即构成选举总统的法定人数 ; 当选总统者需获全部州的过半数票。在每次这样的选举中,於总统选出後,其获得选举人所投票数最多者,即为副总统。但如有二人或二人以上得票相等时,则应由参议院投票表决,选学其中一人为副总统。国会得决定各州选出选举人的时期以及他们投票的日子 ; 投票日期全国一律。只有出生时为合众国公民,或在本宪法实施时已为合众国公民者,可被选为总统 ; 凡年龄未满三十五岁,或居住合众国境内未满十四年者,不得被选为总统。如遇总统被免职,或因死亡、辞职或丧失能力而不能执行其权力及职务时,总统职权应由副总统执行之。国会得以法律规定,在总统及副总统均被免职,或死亡、辞职或丧失能力时,由何人代理总统职务,该人应即遵此视事,至总统能力恢复,或新总统被选出时为止。总统得因其服务而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俸给,在其任期之内,俸金数额不得增加或减低,他亦不得在此任期内,自合众国政府和任何州政府接爱其它报酬。在他就职之前,他应宣誓或誓愿如下: --「我郑重宣誓(或 矢言) 我必忠诚地执行合众国总统的职务,并尽我最大的能力,维持、保护和捍卫合众国宪法。
  第二款 总统为合众国陆海军的总司令,并在各州民团奉召为合众国执行任务的担任统帅 ; 他可以要求每个行政部门的主管官员提出有关他们职务的任何事件的书面意见 ,除了弹劫案之外,他有权对於违犯合众国法律者颁赐缓刑和特赦。总统有权缔订条约,但须争取参议院的意见和同意,并须出席的参议员中三分之二的人赞成 ; 他有权提名,并於取得参议院的意见和同意後,任命大使、公使及领事、最高法院的法官,以及一切其他在本宪法中未经明定、但以後将依法律的规定而设置之合众国官员 ; 国会可以制定法律,酌情把这些较低级官员的任命权,授予总统本人,授予法院,或授予各行政部门的首长。在参议院休会期间,如遇有职位出缺,总统有权任命官员补充缺额,任期於参议院下届会议结束时终结。
  第三款 总统应经常向国会报告联邦的情况,并向国会提出他认为必要和适当的措施,供其考虑 ; 在特殊情况下,他得召集两院或其中一院开会,并得於两院对於休会时间意见不一致时,命令两院休会到他认为适当的时期为止 ; 他应接见大使和公使 ;他应注意使法律切实执行,并任命所有合众国的军官。
  第四款 合众国总统、副总统及其他所有文官,因叛国、贿赂或其它重罪和轻罪,被弹劾而判罪者,均应免职。

这是美国的

5339098 发表于 2008-11-16 10:51

法国和美国都是资本主义国家,法国是大陆法系,美国是英美法系,法律体系不一样,
美国是两套法院体系,联邦法院组织体系和州法院组织体系,联邦法院组织体系
包括联邦高级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和联邦地区法院,州法院体系包括州最高法院,地区法院和基层治安法院。其中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对全国一切法院都有约束力。
法国是普通法院系统和行政法院系统两个系统。前者属于司法机关,后者属于行政机关,互不干涉。
法国是三权分立国家,这点有点想咱们国家,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分开,
但是,与美国典型的三权分立相比较,法国独立的司法体制具有某些独特之处。法国宪法上的司法权和通常所讲的司法权有 所不同。法国的司法职能不但分属于司法和行政两个系统的法院,而且对于涉及宪法和政治事务的管辖权又授予专业司法系统以外的特殊机构。

5339098 发表于 2008-11-16 10:57

说通俗点,美国是总统制,法国是半总统半议会制,所以我个人认为美国总统的权利要比法国总统大一些。
第一题2楼的已回答正确,现在问第二个:
2、张三去某饭店吃饭,没有付账就走了,后来回去发现衣服忘在饭店,就回饭店要自己的衣服,可饭店老板说他吃饭没付账,不给他衣服,,请问饭店老板能否扣留张三衣服不给,从法律角度回答。

幼儿园的小妞妞 发表于 2008-11-16 11:03

回复 11# 5339098 的帖子

maybe you should say "the power",not the "right"
you must major in civil law ,I am not very good at it indeed.so can you give something on criminal law? i wil be more confident  perhaps.
thank you for your attention

5339098 发表于 2008-11-16 11:05

不好意思,请用中文回答,我不识戴英语。

admin 发表于 2008-11-16 11:06

天呀,刚去了一个法国的,又来一个会英格利希的...
俺 是老粗....

那个问题嘛,从粗理上说,不给钱当衣裳也无可厚非了.
从法律上说,好象得走个过程吧,私自当人家东西,没人作证哇

5339098 发表于 2008-11-16 11:16

饭店老板的扣衣服不给的行为属于民法上的自助行为,完全合法。
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受到不法侵害之后,为保全或者恢复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的行为。 与正当防卫性质相同。
自助行为须符合下列5个条件。
(一)须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二)须不法侵害状态已经存在且被侵害的权利可以被恢复
(三)须情况紧迫而来不及请求有关国家机关的援助
(四)须具有自助的意思
(五)自助行为须具有相当性 ,
这种情况在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所以我提醒大家在生活中遇到类似情况,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完全可以使用自助行为,帮助自己免受损失。

5339098 发表于 2008-11-16 11:20

大家可以针对这个自助行为讨论一下。。。。。。

村支书 发表于 2008-11-16 11:27

那要是那个的衣服是几万块一件的怎么办,好象没有相当性.你又不能割一个袖子下来,这样就是破坏.那我不是没办法自助了,不叫他走,好象又限制人家人身自由了.

幼儿园的小妞妞 发表于 2008-11-16 11:29

我的中文没打开,就用英语代替一下,不好意思~
我说,你的上一篇中,应该是“权力”而不是“权利”
然后基于私法自治原则,民事法律行为尽可能的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在不违背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但我不太擅长民法,很多具体的东西讲不出来。期待楼主给大家答疑解惑,普及一下法律常识。
以后我国民法典的立法可能会参照甚至照搬德国的,但德国民法典虽完备却是典型的“法学家的法典”,非常的晦涩难懂,这样一来,法律人的地位,收入显然会上升,只是,也会增加整个社会的诉讼成本。但这也是难以避免的,因为立法的毕竟还是那些专业的法律人,毕竟我们这么多年来一直过着参考台湾,参考日本的日子,半个世纪以来一个这么大的国家居然靠一部〈民法通则〉维持。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法律的辉煌从刑法到法理,现在轮到民法了,楼主,你大展身手的时期到了

村支书 发表于 2008-11-16 11:30

本支书觉得18楼也是法学界的人物,相当专业..赞一下,
社内真是藏龙卧虎之地,看来我得常来,长进收获很大

5339098 发表于 2008-11-16 11:35

村支书,如果那个衣服值几万块,就违反了自助行为构成要件的第5个条件,不相当了,不能行使自助行为。
不过按照正常情况,一个人是不可能意识到他扣留的衣服值几万块,他也没那个能力去辨别衣服价钱,
所以,就算那个衣服值几万,你照样可以扣,,,因为你本人不知道啊,。并不违反正当性,如果你明知衣服的价格,那就不能扣了。

5339098 发表于 2008-11-16 11:46

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对民法通则的一个补充,18楼讲的很对,意思自治是民事行为的一个重要原则,特别体现在订立合同当中,
订立的合同首先要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不侵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充分意思自治的情况下,想怎么订,就怎么订,只要双方愿意。
我国的法律是在借鉴大陆法系的基础上制定的,里面有德国民法,日本以及台湾等地法律的影子。
但是我国制定的有些法律比较超前,换句话说就是公民的素质还没有达到那种程度,他就把相关法律制定出来了。这样不太好,打个不太恰当的比方,你让一个10来岁的小孩去拉大车,我感觉有点吃力,你们说呢?

5339098 发表于 2008-11-16 11:51

我也感觉这法律是给学法律的人制定的,不是给全体中国公民制定的,,因为好多法律规定他们都看不懂。
怎么普法??还是要把法律制定的大众化,通俗化一点比较好。
只要能全民普法,所有律师都下岗我也赞成

[[i] 本帖最后由 5339098 于 2008-11-16 11:52 编辑 [/i]]

会飞的鱼 发表于 2008-11-16 12:02

村支书分析的好呀   支持一下

5339098 发表于 2008-11-16 12:10

不要口头支持,给加点分才对

5339098 发表于 2008-11-16 12:15

简单的第三题:
小明和小李是北大的学生还是好朋友,暑假相约坐火车回家,在火车上,小明对小李说,我瞌睡的很,你帮我看会行李。小李说行,你睡吧,我看着。
后来小李也睡着了,,小明的行李被火车上小偷了,被偷物品价值人民币2000元,
问,小明的2000元损失由谁赔偿??

wtssihai 发表于 2008-11-16 14:56

车站赔吧。。。。

Nancy 发表于 2008-11-16 15:02

由小李来赔
貌似口头约定有效,责任在小李

这个帖子很好~
多向大家学习~
赞一个!

幼儿园的小妞妞 发表于 2008-11-16 16:20

回复 25# 5339098 的帖子

我不知道谁赔,但不会是小李。理由如下:
小李当初说“你睡吧,我看着”,并不包含有负责承担损害赔偿之含义,也就是说,他的意思表示并不能追及到赔偿所保管标的的程度,而且,小明亦无此意。因此,不能要求小李来赔偿损失。
不知对否?期待高见。。。

幼儿园的小妞妞 发表于 2008-11-16 16:30

回复 22# 5339098 的帖子

说实话,我并未感觉我国立法中有什么超前的东西,相反,很多地方仍旧是建国初期特定历史条件特定经济条件下的产物,用于现今市场经济中已为过时。哎,当初把民国的六法全书全给毁了造成多大的损失啊,其实当时完全可以继承民国法律已有成果,我们也 可以少走点弯路啊。当时情况下太注重意识形态,在马克思的指导下,法律是为阶级服务的,换了政权就一定要换了法律。其实不然啊。
如果说有超前,那也是新兴的一帮德日学者所搬过来的东西,但我觉得与其说是超常,不如说是不合胃口,毕竟我们还是有“中国特色”的。

wccyjj_1009 发表于 2008-11-16 16:31

$%wolail $%wolail           在两个人朋友关系上来说小李是有责任的但是在法律就没了 应该是车站...

[[i] 本帖最后由 wccyjj_1009 于 2008-11-16 16:35 编辑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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